常德市無償獻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作者:cdzxxz 來源:常德獻血網 發布時間:2011-01-17 16:03:3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和《常德市公民獻血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切實推進我市無償獻血工作,特制定常德市無償獻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一、市財政局
負責全市無償獻血經費的落實到位,監督管理無償獻血基金的使用、運行情況。加大對各地、各單位無償獻血宣傳的支持力度。
二、市教育局
將無償獻血知識納入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教學計劃,落實教學課時,在各級各類學校中深入持久地開展無償獻血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廣大教師和適齡學生參加無償獻血。
三、市廣播電視局
以廣播電視為載體,加大對無償獻血宣傳支持力度,積極開展無償獻血公益廣告的宣傳,全方位、多角度報道全市無償獻血工作中出現的典型人物和事跡。
四、市婦女聯合會
通過各級婦聯組織,在廣大婦女中開展無償獻血知識的宣傳,動員全體社會成員積極參加無償獻血,積極維護女性獻血者的合法權益。
五、團市委
負責全市廣大青年的無償獻血宣傳工作。通過各級團組織深入開展獻血宣傳工作,鼓勵廣大青年志愿者積極參加無償獻血,逐步引導并建立一支以廣大青年志愿者為主體的固定無償獻血者隊伍。
六、市總工會
負責指導各級工會組織積極開展無償獻血宣傳和獻血活動,逐步使各級工會組織成為無償獻血工作的一支重要的組織力量。
七、市公安局
依法打擊非法采供血活動和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對于擾亂、阻礙、圍攻、辱罵血液工作者的行為予以打擊,為獻血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八、市司法局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內容,制定具體的普法計劃和方案。
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商業步行街建設和管理發展規劃,將愛心獻血屋和設置的活動獻血屋納入商業步行街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范圍,對流動采血車在步行街定點停放和組織開展獻血活動給予大力支持,積極利用相關設施開展無償獻血公益廣告宣傳。
十、市衛生局
制定全市年度無償獻血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全市無償獻血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獻血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獻血科研、宣傳教育及獻血知識培訓工作;指導并監管全市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加大成份用血的推廣力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和團體共同推進無償獻血工作。
十一、市紅十字會
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動員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愿工作者積極開展對青少年、婦女的無償獻血宣傳教育工作,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參與無償獻血事業。
一、市財政局
負責全市無償獻血經費的落實到位,監督管理無償獻血基金的使用、運行情況。加大對各地、各單位無償獻血宣傳的支持力度。
二、市教育局
將無償獻血知識納入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教學計劃,落實教學課時,在各級各類學校中深入持久地開展無償獻血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廣大教師和適齡學生參加無償獻血。
三、市廣播電視局
以廣播電視為載體,加大對無償獻血宣傳支持力度,積極開展無償獻血公益廣告的宣傳,全方位、多角度報道全市無償獻血工作中出現的典型人物和事跡。
四、市婦女聯合會
通過各級婦聯組織,在廣大婦女中開展無償獻血知識的宣傳,動員全體社會成員積極參加無償獻血,積極維護女性獻血者的合法權益。
五、團市委
負責全市廣大青年的無償獻血宣傳工作。通過各級團組織深入開展獻血宣傳工作,鼓勵廣大青年志愿者積極參加無償獻血,逐步引導并建立一支以廣大青年志愿者為主體的固定無償獻血者隊伍。
六、市總工會
負責指導各級工會組織積極開展無償獻血宣傳和獻血活動,逐步使各級工會組織成為無償獻血工作的一支重要的組織力量。
七、市公安局
依法打擊非法采供血活動和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對于擾亂、阻礙、圍攻、辱罵血液工作者的行為予以打擊,為獻血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八、市司法局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內容,制定具體的普法計劃和方案。
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商業步行街建設和管理發展規劃,將愛心獻血屋和設置的活動獻血屋納入商業步行街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范圍,對流動采血車在步行街定點停放和組織開展獻血活動給予大力支持,積極利用相關設施開展無償獻血公益廣告宣傳。
十、市衛生局
制定全市年度無償獻血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全市無償獻血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獻血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獻血科研、宣傳教育及獻血知識培訓工作;指導并監管全市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加大成份用血的推廣力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和團體共同推進無償獻血工作。
十一、市紅十字會
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動員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愿工作者積極開展對青少年、婦女的無償獻血宣傳教育工作,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參與無償獻血事業。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